河南邦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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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财产保全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稳中有增。近年来,随着当事人法制意识的增强,很多当事人在起诉前就了解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而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财产保全基本上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驻马店财产保全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申请;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从我们调查的案件来看,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财产保全案件占98%,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不足2%。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不规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往往不符合担保要求,有的担保远远小于保全的财产价值,有的担保财产非申请人自己所有,有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未履行相关手续,有的仅提供权属证件的复印件而非原件等。驻马店财产保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