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保全的担保金金额,主要规定在两部法律法规中。
是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中:“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二是规定在《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的第12条:“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诉讼保全的担保金金额:审判实务中对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要求
在法律实务中,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一般要求不低于被保全的财产的金额或价值。但“相当于”并不一定是等于,因此也存在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时,要求的财产保全担保数额小于保全财产数额的情况。如在《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可以提供企业、银行信誉担保的批复》中,就明确“相当于”,即“大致等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不是必须相等的,“个别案例采取保全措施即使有误,也不可能造成保全财产全部损失的,可视情况确定小于保全财产的担保数额”。
诉讼保全的担保金金额:在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中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考虑要点
在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中,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还应考虑到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等因素。
此外,在《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中还规定:“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关于诉讼保全的担保金金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以上一些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