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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产保全-邦友担保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南省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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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郑州财产保全:虽然财产保全赔偿较少出现,但是,由于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而且大多发生在诉讼终结之前,即民事权利义务最后确定之前,所以,无论是法院依据申请实施财产保全,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都可能出现财产保全措施失误,产生财产保全赔偿问题。
郑州财产保全:一旦出现失误,就可能给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本着公平原则,造成了损失就要向相对方进行财产保全赔偿。《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既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是对申请人滥用权利的制裁。
郑州财产保全:为了有效地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申请错误,就用其提供的担保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就是为了使可能出现的财产保全赔偿得到切实的执行。
郑州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发生错误,给被保全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是否赔偿,由谁赔偿,《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1条以及《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有关规定,可以促使人民法院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持慎重态度,有益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当事人具体如何申请国家赔偿,请参照《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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