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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诉讼担保-河南邦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2-02-08

河南邦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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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农业路口招银大厦1903

郑州诉讼担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郑州诉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当事人来不及起诉,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必须是情况紧急.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 四) 起诉前申请,限于给付之诉.郑州诉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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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邦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农业路口招银大厦1903   邮政编码: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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