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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
发布日期:2011-10-06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国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国家工商总局10月17日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施行对担保机构的影响

  1、动产抵押简介

  动产抵押与传统抵押权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抵押的标的是动产。动产抵押不以移转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从法律上看,动产抵押的特点在于抵押人可以在继续保留对其动产占有的情形下,将该动产用于担保。在动产抵押中,一方面,抵押人以该动产的交换价值作担保,因此可以取得信用、获得融资;另一方面,所有人仍可以继续占有、使用该动产,从而能够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动产抵押的作用日益突出。

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2、抵押业务实施对担保机构的影响

  动产抵押在给担保机构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动产抵质押以及担保物权时限缩短等问题,都将对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1)切实防范动产抵质押风险。对担保机构来说,更多的担保手段、担保物和担保权利,潜藏着更大、更多的风险隐患,需要担保机构更加注意风险防范问题。在各类担保方式中,动产抵质押风险且更难控制,由于动产无法转移占有,导致部分债务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担保机构无法查找下落,部分抵押物因保管不善而贬值,在这方面很多担保机构都有着深刻的教训。

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2)高度重视行使担保物权时限缩短的问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缩短了担保物权行使的时间,不利于担保机构实现担保物权,担保机构应在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

       (3)对质权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对担保机构在实现质权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质人请求担保机构及时实现质权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去实现,否则因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失的,担保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4)异议登记的规定将使担保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物权法》第19条规定对担保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担保机构必须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深入和全面的调查,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一旦抵押后抵押物的所有权发生纠纷,担保机构必须耗费许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二是不能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抵押物,如果担保机构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一旦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不追认,则抵押不发生效力。因此,担保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对不动产的权利状态进行深入调查,如发现处于异议登记期间的,则不应接受,应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办理。

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5)企业以将来的动产抵押的,担保机构抵押权存在落空的风险。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的,即使办理了登记,但如果抵押人将其产成品销售并交付给了其他人,且该买受人已支付合理价款,则担保机构的抵押人不能对抗该买受人。此时,担保机构的抵押权将落空。因此,担保机构对此类抵押物应更加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分析,谨慎接受。

  (6)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的,担保机构抵押权面临落空的风险。《物权法》第20规定对担保机构不利的是:若担保机构接受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未能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正式登记,则担保机构的抵押权将因抵押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失效而面临落空的风险。因此,担保机构今后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应当及时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避免抵押权落空。

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3、担保机构应对动产抵押业务的措施与建议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实施对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既具有有利的一面,又存在不利的影响。重要的是担保机构在业务的具体开展中,通过有效的办法来降低动产抵押业务的各项风险。

  (1)高度重视研究《物权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出台带来的各种影响。担保机构各级管理者要有一个透彻的了解和掌握,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原则,在具体业务的施行中能够把握得住、把握的稳政策和规定,提高合规性,防止出现操作风险。

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 (2)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为依据,加强业务创新。积极抓住《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出台带来的历史机遇,按照“产品一小步,市场一大步”的产品创新理念,针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较多的特点研发设计有针对性的新产品、新业务,通过业务创新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3)及时出台并修订现行相关业务操作规章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现行业务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及时修订并出台相关业务合同,消除纠纷隐患的存在,要配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实施,深入分析有关新规定对担保机构相关业务的影响,特别是《物权法》对《担保法》增加或修改的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应的完善建议和风险防控措施,以防范和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财产诉讼保全/财产诉讼保全担保;(4)积极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实施会对担保机构动产抵押担保业务中贷款担保的办理和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从业务发展来说,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深入的培训,尤其是对行业操作人员的培训,让他们在营销中充分掌握《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有效防范由此造成的相关风险。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充分运用法律知识推动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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